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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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是否可以

一、離婚財產分割反訴是否可以?

離婚案件不適用反訴。離婚後財產糾紛可以另行提起訴訟。離婚是當事人重要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對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作出裁判,而且要對子女撫養以及財產關係作出裁判,使之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當事人離婚後,雖然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消滅,但是父母與子女的人身關係不能消滅,故離婚本訴應對涉及到的關係都一併裁判,被告也不可能提出新的反訴訟請求。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屬於反訴,如無過錯方是被告,只能依據原告離婚的請求要求原告給予損害賠償,而不是反訴。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後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二、訴訟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男女平等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離婚都要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一般都是由雙方來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分割財產遵循男女平等,婚內財產平均分割的原則,撫養孩子一方經濟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的適當多分割一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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