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陪嫁車離婚時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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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陪嫁車離婚時歸誰?

法律規定陪嫁車離婚時歸誰?

法律規定陪嫁車離婚時歸個人擁有。依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1063條的規定,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粧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歸女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粧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嫁粧彩禮怎麼分割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彩禮”、“嫁粧”尚未有定義。實踐中,一般認為嫁粧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粧,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和城市。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1、法律規定關於彩禮與嫁粧返還與否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有二個: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實踐掌握女方親屬陪送嫁粧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話,前提條件是必須是屬於擁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結婚之後所獲得的大部分的財產都是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要求平均分割。但是如果是屬於婚前所支付的彩禮或者嫁粧的話,應當是屬於個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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