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怎樣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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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怎樣寫?

一、我國的夫妻財產約定怎樣寫?

夫妻財產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1、男女雙方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等,確保當事人的唯一性。

2、房屋的基本信息及所有權的歸屬。

3、存款以及個人收入所得的所有權歸屬。

4、債權債務部分,列明婚前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

5、受讓財產的所有權歸屬。

6、生活支出,例如贍養老人、撫養孩子的費用等。

7、其他。

另雙方應 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約定。

二、夫妻財產公證書範本的標準格式

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並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

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

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後財產的範圍、名稱、數量、種類等,並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後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

3、最後,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並寫上籤訂協議的時間。

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着,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

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係進行約定後,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一般原理,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當事人意思的合致,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未來財產的分割,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約束力。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夫妻雙方是會為了避免以後矛盾,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常説的夫妻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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