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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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財產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離婚財產法院管轄地怎麼確定?

離婚財產法院管轄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確定。

1、夫妻離婚時,就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的,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如下:

(1)、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果涉及到不動產分割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二、離婚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首先,對於夫妻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的,離婚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及判決書都是有效的。所以,一般情況下,對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法院是不願意解決的。但是,由於人性的複雜,對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動手腳的大有人在。因此,法律還是規定了對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解決的辦法。在此,根據離婚的方式分兩種情況為大家簡單講解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由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已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對於離婚後財產糾紛的已經有了保護的措施。如果一方在發現自己可以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而不提起的,法院就沒有必要再保護財產離婚。因此,為了節約司法資源,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對離婚後財產糾紛怎麼解決、如何處理規定了一定的時間。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3年內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3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後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三年內提起。

離婚財產如果要進行分割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種情況之下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訴訟的話必然是需要找準人民法院的,也就是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會涉及到的法院管轄問題,如果是涉及到房屋財產分割的話,應當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來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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