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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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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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説白了也就是打離婚官司,此時首先需要的不是書寫離婚起訴狀,而是要確定具體的管轄法院。眾所周知,我國的法院是比較多的,但並不是任何一個法院對當事人的離婚案件都具有管轄權。那現實中離婚訴訟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才好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管轄法院該怎麼確定

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問題,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的問題。

1、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的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7、有經常居住地的,户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8、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0、對於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案件,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的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婚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方要起訴離婚的,此時確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是具有重要意義的,畢竟要是法院找不準確,那即使提起了訴訟,案件也是得不到受理,這樣還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而在具體打離婚官司的時候,要是遇到什麼問題的話,當事人都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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