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什麼時候明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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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什麼時候明確提出?

一、放棄繼承什麼時候明確提出?

在繼承開始之前就需要明確提出放棄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 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 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採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 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 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放棄繼承權有什麼法律後果?

1.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

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須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

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須經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不想繼承遺產是可以提出放棄繼承的,但是放棄遺產的繼承需要注意時間,必須是在遺產開始繼承之前就提出,而且一定要用合法的書面的方式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當事人放棄了該遺產的繼承之後,該遺產就和當事人是不再有關係的,當事人不能夠將該遺產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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