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樣定義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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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樣定義重婚罪的?

一、法律上怎樣定義重婚罪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一經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為人觸犯了重婚罪,會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有配偶而跟另外的異性重婚,又或者是明知道他人已經有配偶但是仍然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種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既可以是登記婚姻也可以是事實婚姻。

二、重婚罪是自訴案件嗎?

重婚罪屬於可自訴,也可公訴的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構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構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構立案偵查。

對於重婚罪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重婚的形式有什麼?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在實行單一登記婚的中國,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

2.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自己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既可以是公訴案件,也可以是自訴案件,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也可以向公安機構報案,由公安機構調查之後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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