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法律適用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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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適用規定是怎樣的?

一、重婚罪法律適用規定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我國堅持的是一夫一妻制度,因此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如果有重婚的行為,必然是不符合這一要求,當然也還需要承擔因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承擔責任方式是,結束重婚關係,且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給婚姻關係中沒有過錯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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