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先裁定管轄權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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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先裁定管轄權異議嗎?

一、離婚先裁定管轄權異議嗎?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1、一般管轄原則

一般來説,離婚糾紛在確定管轄法院時採取“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規定

有下列五種情形,原告住所地對離婚糾紛有管轄權: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二、離婚糾紛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是什麼?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提出。

4、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人民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申請管轄權異議,需要提交相關的認為不屬於受理法院管轄的證據證明,包括經常居住地的暫住證,居委會的證明,派出所的相關證明等等。

如果是夫妻十分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此時是可以選擇離婚的,如果是對財產分割等問題產生糾紛的,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是被起訴人的一方當事人對離婚案件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此時是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並出示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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