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犯罪為什麼能夠從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2W

行為人長期採用暴力的方法使家庭成員遭受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並對生理和心理構成嚴重威脅。但家庭暴力是在親情之間發生的,除了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發生,一般情況下,遭受暴力的一方都是忍氣吞聲不願訴諸法律。因此,家庭暴力不僅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且法律也因親情這層關係規定為不告不理。但作為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發生的刑事案件,在對其處以刑罰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家庭暴力引起犯罪的這一因素,因為法律不單單是為了懲罰犯罪,而更重要的是通過懲罰來規範人們的行為並弘揚正義。

家庭暴力犯罪為什麼能夠從輕處罰?

對犯罪行為人的量刑,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作了專門規定,要求法官在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依據觸犯刑法的相關條款進行量刑。這一規定實際上就是量刑的總體原則,法官在量刑的時候除了遵循這個總體原則外,還應當根據司法實踐考慮其他一些與案件有關的情節,為什麼要這樣進行考慮,主要是基於被告人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是強者,當被告人在接受國家審判的時候,他所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在國家面前他又成了弱者。因此,法律在設立刑罰的時候就要求充分考慮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被告人的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和酌情從輕的因素應當窮盡和充分考慮,並將這些情節在判決書中用明確的文字載明。從提供的案例來看,先是由家庭糾紛而引起的,而家庭糾紛最終又演變成家庭暴力上,而案件中的被告人在家庭暴力中一直處於劣勢境地並倍受折磨,是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不得已而使用了極端方法。法律雖然保護弱者,但同時法律也不允許弱者使用極端的方法來處理生活中發生的暴力,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儘管被告人具有反抗暴力的重要情節,但並不能由此免除其承擔刑罰的責任。筆者認為法院不僅注意到了法定的一些情節,而且根據司法實踐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還考慮了以下的一些情節:一是被告人的罪前情節。被告人在犯罪前長期受被害人折磨和性虐待,在不幸的婚姻家庭中生活,在充滿暴力的環境中度過,過錯責任在被害人而不在被告人;二是被告人的罪中情節。被告人與被害人生活期間,長期遭受被害人的暴力,當這種暴力達到一定量的時候,必然引起質的變化,而這種質的變化是被告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實施的;三是被告人的罪後情節。被告人在實施犯罪後,並沒有逃離現場,而是積極報警。歸案後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實和情節,儘管在一些細節上有些反覆,至少不影響坦白情節的成立。一方面説明被告人主觀惡習不深,另一方面也能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現。

法院正是考慮在這起刑事案件中存在着家庭暴力的重要情節而作出了判決,但我們不能因為犯罪的起因是因為有家庭暴力就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罰責任,也不能因為犯罪是反抗家庭暴力就可以從輕無度因為無論是採用那種觀點,都不能體現公正和正義。因此,筆者認為量刑是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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