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夫妻之間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這樣一種行為的話,首先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夫妻感情,其次家庭暴力是違法的。身為家庭暴力當中的受害者,只要稍微具備一些法律常識就知道,面對家庭暴力不能夠選擇默認,以家庭暴力為原因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才是受害者最正確的選擇。我們也可以一起來了解一下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一、起訴離婚家庭暴力案件法院的處理原則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家庭暴力有哪些類型?

1、以施暴者與受害者的相互關係為依據,家庭暴力可分為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間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親戚間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家庭暴力分為:

(1)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的溺、棄、殘害。所謂溺、棄,是指採用溺死、悶死、掐死、餓死等手段殺害家庭成員的行為;所謂殘害是指從肉體上進行摧殘的行為,如凍餓、毒打、故意傷害肢體、器官等行為。另外,對施暴對象公然以施暴行為相威脅,表現為用語言對施暴對象威脅、恐嚇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造成受害者嚴重的精神損害。

(2)侵害人身自由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弱者採取捆綁、非法拘禁、暴力威脅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權的家庭暴力。表現為對家庭成員採取罰跪、侮辱人格、強制超體力勞動等,更多地體現為精神上的損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家庭暴力。對具有婚姻行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方式對待家庭成員的結婚或離婚問題。諸如,父母或其他長輩以暴力強行包辦、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性權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性權利具有不可侵犯性。違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的意志,強行對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員發生性行為或有性虐待行為,都是對女性性權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權和生育自由權的家庭暴力。暴力對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員,如公婆、伯叔等。表現為有些人對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婦女百般難,施以暴力等。

3、依據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及限制行為,如:毆打、推搡、禁閉、使用工具攻擊等,後果通常會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傷,易於發現。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之間的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等,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迫發生性關係是最常見的性暴力。目前,多數國家對家庭暴力的類型採用此種分法。

如果原告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對自己實施了家庭暴力,這種離婚訴訟在一審就會判決離婚的。而且原告方可以要求被告方對自己進行賠償,因為存在家庭暴力屬於過錯方,如果有孩子的話,法院面對這種情況在判決孩子撫養權的時候,肯定是傾向於原告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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