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能起訴家暴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9W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的噩夢,我們知道,遭受家暴的配偶,可以以此為由提出離婚。但是在離婚後,可以以家暴為由向前夫起訴要求賠償嗎?今天,本站小編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離婚後還能起訴家暴嗎?

離婚後是可以起訴家暴的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造成公民身體損害及財產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隨着婚姻關係的結束,財產混同的情況已經消除,此時家暴雖已結束,但其造成的損害結果如傷殘仍在持續,也應當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依據《民法典》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典》對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權益維護有相關規定,在明確規定了受到家庭暴力訴請離婚的案件,法院對有過錯者可少分或不分家庭共同財產的同時,對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另行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這不僅體現了婚姻家庭主體的平等性,也有效保障了弱勢羣體的合法權益。所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向法院起訴家暴,要求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典》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對受害人因人身損害產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予以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所以,離婚後,是可以起訴家暴的,但是會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必須在三年內起訴。家暴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當然,如果您現在處於法律案件糾紛中,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將會幫助您解開難題,給予您專業的指導意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