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居民用電罪處理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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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居民用電罪處理金額達到數額較大會如何處罰?

盜竊居民用電罪處理金額達到數額較大一般就會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盜竊電力如果達到數額較大的情形構成盜竊罪,根據盜竊金額定罪量刑,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居民用電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這種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但如果構成數額較大的話,那麼就會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除了要承擔有期徒刑之外,還要承擔起相應的罰金,所以,不同的情形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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