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打投訴電話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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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是據實舉報,涉嫌誣告,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涉嫌犯罪,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對方構成誣告陷害罪,對方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打投訴電話有什麼後果?

惡意投訴是指投訴人為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顛倒是非,捏造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不實的內容和不存在的問題。也指個別消費者提出非分要求,明顯的無理取鬧,行為,語言粗魯,雖經合理而耐心的解釋,但仍發生投訴。惡意舉報,造成國家人財資源的浪費不説,給被陷害人造成名譽和精神上的創傷。更加嚴重的:如果處理舉報的執法者是像丁麻子一樣的法盲,還有可能引發災難性後果。

因為合法行為者被舉報,與違法者被舉報的心理感受絕然不同。

誣陷誹謗罪的構成有兩個基本要素:捏造事實、主觀故意。

根據對惡意舉報深層次的成因分析,不難看出,儘管惡意舉報現象的產生原因是多層次的,在現階段完全解決也是不現實的,但通過健全制度、改革現有執法檢查方式、加大法制宣傳等途徑,惡意舉報是可以有效控制的,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1.建立獎懲結合的舉報受理制度,明確舉報人的權利義務。可以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舉報人的舉報行為加以規範:一方面明確舉報者的權利,對舉報屬實,可以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例如發放榮譽證書、表揚信或是查處違法行為金額的1%-5%的獎金,獎金可以設置封頂金額。另一方面明確舉報人的義務,要求其如實提供身份證明、實際居住地址、聯繫方式,如實陳述舉報情況或是簡單的一些證據材料。當然,執法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建議通過法規或規章的形式,對惡意舉報的行為明確處罰方式,例如對被訴單位造成損失的,被訴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向舉報人索賠,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出庭作證;對利用惡意舉報不正當競爭的,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處;對利用惡意舉報要挾他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必須注意的是,對惡意舉報的認定必須慎重,必須明確其主觀故意,對於那些僅僅是道聽途説急於立功或是出於善意但認識錯誤產生誤解的羣眾,仍然應當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可一概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因此我們需要在平時的生活中就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並且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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