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羣毆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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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羣毆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羣毆怎麼處理?

應當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未造成嚴重後果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款。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款。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不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已滿16週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2、造成了他人死亡重傷或其他嚴重後果時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未成年人羣毆造成嚴重後果時觸犯的罪名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未成年人羣毆時視未成年人的年齡、是否造成傷亡的後果等情況進行分類討論,近年來為了應對未成年人暴力事件的頻發,我國對刑法的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一定的下調,1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了他人傷亡等嚴重後果都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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