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4條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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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條受害者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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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條受害者怎麼申訴

民訴法修改以後,民事訴訟程序上已經沒有申訴這個程序了,只有再審和抗訴。
“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應該在六個月內提出。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抗訴有了結果後,再也沒有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最該法院新解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這一條比較好理解,除了規定施行時間外,如果之前的規定,尤其是在運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債務時與本解釋相牴觸時,要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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