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沒有三期的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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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茶葉沒有三期的處罰是什麼?

茶葉沒有三期的處罰是什麼?

針對銷售三無產品茶葉的處罰,相關規定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什麼是三無產品

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家,來路不明的產品。另一種説法是,三無產品是無生產廠名,二無生產廠址,三無生產衞生許可證編碼的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必須有中文廠名,中文廠址、電話、許可證號、產品標誌、生產日期、中文產品説明書、如有必要時還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説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視為不合格產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視為“三無產品”。如果相關產品是廠家在生產並進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均可向質量監督局、工商管理局等相關部門舉報。如果消費者已經購買了這樣的產品,則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三倍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由於產品缺陷導致消費者損害的,消費者既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責任。另外,銷售三無產品屬於欺詐,可以要求三倍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銷售的茶葉是屬於三無產品,比如説沒有保質期等相關的要求的,那麼肯定是需要進行一定的懲罰的,對於消費者來説可以要求索賠,並且相關法律也可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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