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罰沒款滯納金的限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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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法罰沒款滯納金的限額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罰沒款滯納金的限額是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滿足哪個方面的要求?

第一,依據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相對人必須負有一定數額的金錢給付義務,包括税收、行政事業性收費、行政罰款等以給付金錢為內容的義務。例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行政相對人逾期沒有履行金錢給付義務。這裏的“逾期”應當理解為超過行政決定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期限。例如,税收滯納金從税務機關確定的税後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罰款的滯納金從行政機關確定的罰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是通過課以行政相對人新的金錢給付義務,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原行政決定確定的基礎義務,會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負擔。因此,其數額或標準必須由法律、法規明文作出規定,執行機關不能自行其是。

第四,行政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告知行政相對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使行政相對人瞭解罰款或滯納金的計算標準和數額,有助於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履行義務的心理強制作用,同時也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監督行政機關,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從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至實際履行義務之日止。在此期間,罰款或者滯納金以一定的比例,按天數計算,並可反覆適用。

行政處罰中的罰款應當由行政機關收繳後上交給國庫,不應當由行政機關或者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私有,如果是他人發現存在上述的違法的行為的,是可以直接向監察委員會或者是其他負責監督的機關進行舉報,然後由監察機關追究行政機關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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