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方逃逸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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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責方逃逸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無責方逃逸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交通事故後,一方被認定為無責任方的,因為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通常人們會以為無責任就不用賠償了。不過,法律上對一些傷害,一方當事人沒有過錯,但是為適當補償另一方的損失,所以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收到責任認定書後,賠償事宜會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承擔。如果有保險的就是由保險來理賠。

二、交通肇事罪的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33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無責方逃逸還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會比較麻煩,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不管是責任方還是無責方都應該呆在原地等待交警部門的調查以及詢問工作。才可以儘快的解決事情,如果有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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