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用刑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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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卡犯罪用刑標準是多少

信用卡犯罪用刑標準是多少

信用卡犯罪用刑標準為如果犯罪人利用信用卡進行了相關詐騙活動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該進行追訴。數額較大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修正案(五)》,有以下犯罪行為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

法律還同時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從重處罰。

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的。”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才構成本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二、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罪的區別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區別如下: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盜竊罪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信用卡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佔有目的。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而盜竊罪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信用卡詐騙罪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不還的;

3、犯罪對象不同。而盜竊罪、信用卡詐騙罪的對象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同時信用卡在信用卡詐騙罪中是犯罪工具,為本罪所獨有;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5、主體要件不同。盜竊罪為一般主體,只要是年滿16週歲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構成本罪;而信用卡詐騙罪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於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

如果有使用偽造銀行卡或者利用作廢的銀行卡進行詐騙的行為,並且涉及金額達到了五千元以上的話,檢察院會進行立案追訴。信用卡詐騙和盜竊罪的區別為盜竊罪是祕密盜竊他人財物,而詐騙罪是指通過欺詐的手段來使受害人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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