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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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取保候審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

一、啥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批,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即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 “取保候審”的決定和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在案件的不同階段決定取保候審,但統一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四、不得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一)累犯;

(二)犯罪集團的主犯;

(三)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四)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取保候審”試用條件的第三、四項的除外。

五、“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司法機關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二者不得同時適用。

一般司法機關會要求當事人交納保證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責令提供保證人:

(一)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

六、保證金的金額及退還。

採取保證金方式的,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可能判處刑法的輕重,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等,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1000元以上的保證金,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責令交納500元以上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未違反法定義務的,取保候審結束後可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七、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八、被取保候審人違反義務的後果。

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九、取保候審後會被判刑嗎?

取保候審後,案子並沒有了結,還會被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後會送到法院進行開庭審判。至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來説,取保候審,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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