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什麼情況屬於騙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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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什麼情況屬於騙婚?

男方什麼情況屬於騙婚

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屬於騙婚。

男性騙婚一般有如下幾種形式:

1.和富裕的女性假結婚,離婚後獲得鉅額經濟補償。

2.和前妻“假離婚”,一旦和第三人騙婚成功,離婚後獲得經濟財富便再婚。

3.高齡富裕女性結婚,女方死亡後,獲得鉅額財產的合法繼承權。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騙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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