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什麼情況下屬於騙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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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什麼情況下屬於騙婚行為?

一、什麼情況下屬於騙婚行為

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性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情況屬於騙婚。

二、騙婚的處理

現行法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而在騙婚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財產問題產生糾紛,既然可以認定屬於騙婚的話,自然受害者可以要求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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