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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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彩禮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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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據此,未領取結婚證且未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要回彩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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