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能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7W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能賠償嗎?

一、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能賠償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彩禮不能賠償,因為我們國家關於離婚的彩禮,他所説的規定是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之下是可以退還的,但是並沒有説離婚的時候需要給予一定的賠償,賠償是説明對方具有一定的過錯,所以是其他類型的賠償金,而不是這裏的彩禮。這裏所説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僅僅是指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因此,若男方向對方支付財物,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與對方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必須給付,具有明顯的地方習俗性的,屬於彩禮。若給付的財物不是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不得已而給付,或者在當地不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係的風俗習慣,而是男方完全自願給付且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則屬於一般贈與行為,不屬彩禮的性質。應當按照一般的贈與處理,離婚時如果不是女方自願返還,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退回。

哪些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2004年4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因此,如果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願返還,則不受此限。

二、離婚後嫁粧能不能退

由於女方陪嫁的嫁粧,與男方給付的彩禮,在法律上並不是同一屬性,對於嫁粧的返還,不應想當然地適用上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原則和規定。從法律關係來説,嫁粧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後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粧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粧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粧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粧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説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當然,如果雙方按照民間的習俗或協商一致,在離婚時各自退回彩禮和嫁粧;或者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對彩禮和嫁粧的性質和返還事項另有書面約定,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

在當代社會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這樣的一種傳統的習俗,也就是需要發放彩禮,這種彩禮的話是根據寫上一致的,如果當事人沒有結婚的話,那麼這個彩禮是需要退還給別人的,否則的話,在通常情況意義上來説是不予退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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