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證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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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登記證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不動產登記證沒有蓋章是否有效

不動產登記證沒有蓋章是無效的,一般不動產登記證上都加蓋的有鋼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二、不動產登記有哪些規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門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總的來説,如果本人拿到手的不動產登記證上面沒有鋼印,這樣的不動產登記證基本上就是偽造的,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現如今,很多省份都已經將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併為不動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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