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償的法律規定如何理解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當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將債務轉到第三方,而第三方有不履行義務,債權人還可以找原債務人嗎看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與原債務人的約定。沒有約定的,也應當視為債務完全轉移,原債務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擔保人對反擔保人的追償順序的國家明確法律規定。

關於代償的法律規定如何理解

(一)概念

1.代償義務

代償,是指第三人代為清償,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第三人代償不是作為債務人的代理人履行債務,因而其履行時,應向債權人説明。

2.第三人代為履行

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不因此成為合同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條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債務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債務人承受合同義務,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加入的債務承擔。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全部移轉,即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原合同債務。加入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部分移轉,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債的關係,而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並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此種方式也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第三人在債務承擔合同中約定僅承擔部分債務,剩餘部分仍由原債務人承擔的按份的共同承擔;另一種是第三人加入到債權債務關係中,但並未約定其承擔債務的份額的連帶的共同承擔。

4.保證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二)概念區分

1.產生依據不同。代償產生於第三人自願和合同約定。第三人代為履行產生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第三人並不因此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承擔和保證則產生於合同各方當事人包括第三人的合意。

2.法律後果不同。代償非正式法律語言表達,實踐中代償的性質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認定為第三人代為履行、一般保證或連帶責任保證等,故當事人不履行代償義務的法律後果不能明確。第三人代為履行中,第三人僅作為債務人的履行輔助人,而不能作為債務人存在,其履行不當或不能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債務承擔中,免責的債務承擔由第三人直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免責;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來,根據協議約定與原債務人一起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保證則根據保證性質的不同,在債務人不能或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一般或連帶保證責任。

3.債權享有者的救濟途徑不同。第三人代為履行不當或不能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加入的債務承擔中,債權人得以向原債務人和加入的第三人共同主張權利。保證中,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並向保證人主張一般保證或者連帶責任保證。

綜上可以説明,要作為第三人去還清債款,需要做好保證這也是一種擔保,如果履行債務則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果第三人自願和合同約定則會成為合同當事人,兩者會有不同的法律後果,以及會影響債權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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