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73條關於反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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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73條關於反訴的規定?

反訴通常出現在民事訴訟案件中,但修改後的新刑訴法第173條也對刑事反訴進行了規定,由於是修訂後頒發的,故而很多法律工作者尚且不知道如何適用,故而很多公民也就自然不甚理解,那麼,該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73條關於反訴的規定呢?

一、如何理解新刑訴法第173條關於反訴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反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自訴案件中反訴的規定。

反訴,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自訴人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成立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由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訴的對象必須是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

(3)反訴提起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判決宣告前;

(4)反訴所控告的必須是與自訴案件有關犯罪行為;

(5)反訴之案必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或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反訴案件可以同原來已經提起的自訴案件進行合併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反訴案件,適用法律對自訴案件訴訟程序的所有規定。

二、什麼是反訴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併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

(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3)反訴的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範圍;

(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三、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併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後,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消刑罰。

我們可以看出,反訴適用於自訴的規定,但是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件的原告,也即自訴人,反訴人需要舉證其犯了何種類型的罪,並且需要拿出有力的證據,且反訴的提出,必須在此案件審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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