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把沒有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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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體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

警察把沒有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犯什麼罪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裏。《刑事訴訟法》裏一共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以及逮捕。拘留是其中一種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拘留的人一般會羈押在看守所。羈押的目的通常是為了防止毀滅或隱匿證據、串供、逃跑或者再次犯罪。被刑事拘留之後,家屬是無法去會見的,這個時候就只能委託辯護律師去看守所與被羈押的人員進行會見,瞭解案件情況,傳達家屬的關心,解答他的法律疑問。

律師提醒,一旦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屬一定要高度重視,儘早委託律師介入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綜上所述,這個警察把沒有犯罪的人刑事拘留的話是因為在這個偵查階段被偵查機關列為有犯罪嫌疑的人,但不等同於不等於罪犯、犯人、犯罪分子,至於這個當事人犯了什麼罪的是要根據人民法院的依法判決的,否則任何人都不能確定卻有無罪,不過當事人可以找律師來介入幫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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