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意定監護是由法院根據被監護人的實際情況來造作的監護人情況,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監護人具體情況應當符合法律上的相關規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是什麼?跟着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遺囑、遺贈與遺囑信託均是以遺囑的形式設立的,從性質上均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遺贈撫養協議和意定監護協議是以協議的形式設立的,需要當事人雙方共同達成合意,從性質上屬於雙方法律行為。

2、生效時間不同:

遺囑和遺贈均是以立遺囑人死亡為生效要件,但是,遺囑的受益人除非明確表示放棄接受遺產,否則視為接受;而遺贈的受遺贈人應當於立遺囑人死亡後,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贈撫養協議是生前生效和死後生效相結合,即自協議成立之日即生效,撫養人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需再表示接受遺贈,但是撫養人的權利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後才能實現。

遺囑信託的生效需要同時滿足遺囑生效和信託生效兩個要件,即同時滿足立遺囑人死亡和受託人承諾信託時才成立並生效。立遺囑人設立信託遺囑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遺囑信託協議以及管理信託遺產、處理信託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意定監護協議自雙方達成合意即成立並生效,當事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同時,一般還要簽訂管理財產或者處理相關事務的授權委託書。

3、受益主體不同:

遺囑的受益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

遺贈的受益主體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撫養協議的受益主體是立遺囑人和撫養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信託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監護協議的受益人是立遺囑人。

4、是否為有償不同:

遺囑、遺贈屬於無償的。

遺贈撫養協議屬於有償且附義務的。

遺囑信託中的受益人是無償的,但是立遺囑人和受託人之間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意定監護,一般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5、功能不同:

遺囑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的功能是為了預防法定繼承人、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之間因為爭奪遺產而出現糾紛。

遺贈撫養協議的功能除了為了預防糾紛外,更多的是解決立遺囑人的生養死葬問題。

遺囑信託的具體功能可以歸納為:避免後人遺產紛爭、替代遺囑優化遺產分配方式、增強遺產規劃的可變性與個性化、使財產避免破產法影響、對所負擔供養者作適當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繳付高昂遺產税等。

意定監護的功能在於保障當事人在世時的生活質量、醫療救治、晚年贍養及死亡後的喪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高於遺囑或者遺贈。

意定監護的效力優於法定監護。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贈撫養協議的簽訂應當結合實際的撫養需要來確定,但對於意定監護的確定,一般更偏向於對監護人的認定上,具體情況下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如果無法進行協商一致的,則相關的遺贈撫養協議及意定監護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