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户口遷到別的地方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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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流程如下:

把户口遷到別的地方需要什麼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户籍證明。

5.持户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户政科申請遷入。

5.户政科簽發《準遷證》。

6.持《準遷證》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

7.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户。

遷户口需要的材料:

1.遷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户口遷移證。

2.遷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5.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6.遷入非直系親屬户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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