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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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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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是訴訟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事實的程序,那在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證據也不是永久存在的,也可能面臨毀損滅失的風險,此時需要對證據進行保全,那離婚訴訟中如何保全證據?詳情請閲讀下文了解。

一、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

1、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

2、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3、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現在辦理婚姻案件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一般為15日,也有30日的。

4、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5、當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多延期2次。

6、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法律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在開庭時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法庭也同意。

7、舉證期限不應包括管轄異議期限。其他如公告送達、當事人申請法院組織鑑定期間同樣也不應計算在舉證期限之內。

8、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舉證期限是否變更問題

二、離婚訴訟中如何保全證據

所謂證據保全,也稱保全證據,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依職權對訴訟有關的證據採取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等方法予以固定證據的強制措施。

1、申請保全的期限。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2、提供擔保。對於進行保全可能造成損失的,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有物權擔保、現金擔保、信用擔保、擔保公司擔保。國務院令第481號,從2007年4月1日實施,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保全方式。證據保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離婚訴訟中,為保障自己利益需要進行舉證,如果證據存在毀損滅失風險的時候還需要申請證據保全。不過關於離婚訴訟中什麼時候舉證的問題,可能是很多當事人不瞭解的。此時不妨通過閲讀上文進行了解,這樣也能從另一方面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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