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傳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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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傳喚證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來看,證人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到庭義務。到庭義務是證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證人的到庭義務。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保證證人能夠知曉其如實陳述職責的重要程序,同時具有在主觀上激發證人如實作證的功能。為了保證這一程序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和地區規定了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一般都是在進行陳述之前履行的。證言義務。所謂證言義務,就是證人負有陳述其所觀察事實的義務。證言義務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本質。

證人出庭一般可採用三種形式:一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並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二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三是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制裁,採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另外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傳喚的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在何種案件審理中,證人證言都是極其重要的證源,從而可以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其中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有特殊情況的經法院批准後可以不出庭而出具書面證言。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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