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證據什麼時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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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確定的舉證期限內,或者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舉證期限內提交。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
法律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二百六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人民法院應當將舉證期限和開庭日期告知雙方當事人,並向當事人説明逾期舉證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後果,由雙方當事人在筆錄和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捺印。
  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或者確定開庭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條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准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徵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後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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