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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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婚姻自主權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都屬於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行為。
一、包辦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採取各種手段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二、買賣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無視權利人的婚姻自主權,利用權利人的婚姻為自己謀利,使權利人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另一方結婚。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權的行為,泛指任何干涉權利人婚姻自由的權利。
以暴力干涉婚姻自主權的,可能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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