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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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版權常見的侵權行為

版權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9)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版權侵權行為怎麼處理

版權侵權糾紛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各人應承擔什麼責任等問題而發生的爭執。如果發生版權侵權糾紛,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調解、仲裁、訴訟。

1、調解

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的社會團體/組織,主持、教育、疏導當事人對作品版權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簽署調解協議。但是,調解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執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遊戲規則”,則調解失敗,可以轉向訴訟處理。

2、仲裁

版權仲裁機構依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對版權糾紛案件進行裁決,多適用於與版權合同糾紛。有法律強制執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仲裁皆失敗的前提下,可轉訴訟,或直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版權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權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複製品等財物,制止侵權行為。

為了防止當事人的證物受損,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法院會在48時內做出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侵權行為十分惡劣,不及時制止將會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禁止和財產保全措施。

作品版權登記可以有效地維護作者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其提供的版權登記證書,可以為權利人在打擊侵權盜板時起到證據作用。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雖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關協議予以證明,但對於有些沒有發表的作品要證明自己是原始創作人有很大的難度,提供證據也存在很大的困難。如果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由各地作品登記機構對作品歸屬進行審查,經過審查後進行的作品登記更加客觀,更具有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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