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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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九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後,保險公司免賠、拒賠的款項也要由承租人承擔。車輛有損壞的,承租人不僅要承擔維修費用,還要負擔車輛加速折舊費,具體數額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交通肇事給出租方造成的部分租金損失也要承租人承擔。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對於車輛轉讓後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駕駛人員駕駛租賃的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的,顯然是需要由當事人承擔有關法律責任的,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但如果租賃方也存在違法行為,如相關車輛屬於非法上路的,那麼也需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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