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什麼 - 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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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實婚姻是什麼?受法律保護嗎?

事實婚姻是什麼?受法律保護嗎?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所形成的一種特殊身份關係的狀態。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經合法登記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應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情況,特別是廣大農村存在的未經結婚登記而形成的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這種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予以有條件的認可,事實婚姻因此而存在。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否則只是同居關係。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四、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

1、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2、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係案件,除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3條、第12條、第46條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

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果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另一方補辦登記後,可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綜上,日常生活中,很多男女同居,同居有的幾十年,但沒有結婚,很多外人都認為他們是夫妻。 他們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與夫妻無異。但實際上這種沒有經過合法結婚登記程序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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