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晚婚是多大年齡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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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晚婚是多大年齡結婚?

根據規定晚婚是多大年齡結婚?

晚婚是指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的初婚為晚婚。晚婚年齡與法定婚齡不同,晚婚不具有強制性的,而只是鼓勵性、提倡性的結婚年齡,法定結婚年齡則具有強制性。《民法典》已經取消了晚婚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二、婚姻關係無效、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很多省份都已經陸續取消了晚婚的相關規定,這也就意味着很多公民將不能以自己是晚婚、晚育為由,提出延長婚假、產假等的請求。當然也有部分省份還沒有取消,具體公民是否可以享受相關待遇,可以結合當地相關政策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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