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身份證要本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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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辦身份證要本人去嗎?

補辦身份證要本人去嗎?

補辦身份證要本人親自辦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二、《辦理户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範》(身份證辦理部分內容):

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條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户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補辦身份證的程序就是以上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補辦身份證的材料和相關信息的蒐集上,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如果因錯誤損失導致違反相關規定的,則無法辦理身份證的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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