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41條內容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5.85K

婚姻法41條內容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在中國,每天都有人結婚,每天也有人離婚,為了便於處理婚姻上面的糾紛,《民法典》應運而生。《民法典》對結婚、離婚、夫妻間的財產與債務、權利與義務,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了規定。在大多數離婚官司中,財產與債務都是糾紛的集中所在,《民法典》1089條對夫妻的債務做出了規定,下文將詳解《民法典》1089條的內容。

一、 《民法典》1089條內容

第1089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條文內容介紹

1、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

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即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

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發生

的應當由夫妻雙方負擔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

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以上的經營活動中所應交納的税收,

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

2、共同債務的具體清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清償的順序為:首先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其次,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各

自法定個人所有或約定個人所有的財產予以清償,以保護其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沒有夫妻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不足時,

方可以承諾日後清償。

如何由夫妻的個人財產加以清償或承諾的比例首先由夫妻進行協商。協商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其他

時間地點進行。由人民法院將協商的結果記載在調解書中。

在夫妻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綜

合情況進行判決。

3、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清償

個人債務是指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個人債務一般包括婚前購置財產所負的債務及其他

婚前個人債務;婚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

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雖發生於夫妻共同生活中但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

該約定不得規避法律,等等。

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對方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對方願意清償的,法律也不禁止。用於清償個人債務的

個人財產,包括共同財產中分割後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法定的個人財產以及夫妻雙方約定的歸各自所有的財產等。

《民法典》1089條對夫妻共同債務做出了詳細規定,在實際案件中,要注意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他們的償還方式不同。俗話説,一日夫妻百日恩,婚姻關係發生變化,一定要通過法律來解決,不要被壞情緒衝昏了頭腦,弄得家庭破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