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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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新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條文註釋】

本條中“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工作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需要時,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本條中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週六和週日;若勞動者的休息日採取輪休制,則以其輪休之日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不能補休時,才可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本條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清明、中秋、端午、勞動節各1天、春節、國慶節各3天,共計11天。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安排補休。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1、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願原則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另一方面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地説就是訂立勞動合同要誠實,講信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些都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現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請求延遲支付勞動者報酬,一般來説,若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發生突變,沒有能力支付勞動者工資時,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遲支付,不必上訴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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