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監護與法定監護衝突時誰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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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監護與法定監護衝突時誰優先適用?

遺囑監護與法定監護衝突時誰優先適用

如果遺囑監護指定的監護人與法定監護髮生衝突時,一般情況下,遺囑監護具有優先地位。但是,遺囑指定的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能夠履行監護職責。如果遺囑指定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遺囑指定的監護人因患病等原因喪失監護能力,或者因出國等各種原因不能夠履行監護職責,就不能執行遺囑,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意定監護中的委託監護規定是什麼?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法律規定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三、監護順序是怎麼樣的?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綜合上面所説的,遺囑監護與法定監護這兩種是發生在不同的情形之下,如果兩者在發生衝突時,那麼就要根據被監護人的意願來進行選擇監護人,因而遺囑監護就要進行優先的適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更好的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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