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之間限制人身自由是違法行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一、家庭成員之間限制人身自由是違法行為嗎?

家庭成員之間限制人身自由是違法行為嗎?

是違法的

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依據中國的現行立法規定,只要違反了憲法關於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護規定、禁止拘禁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規定和行使自由與權利不得損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權利的限制的規定,即屬違法。在司法實務中,只要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應確認為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

2、有損害結果。侵害人身自由權造成的損害事實,表現為行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所造成的客觀表現和最終結果。客觀表現指因侵權行為的實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思維狀態的改變。最終結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損害。

3、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當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自由權受到損害的事實具有因果關係的時候,即成立該要件。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人必須在主觀上有歸責性的意思狀態,即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要件。行為人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二、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台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於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台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我們是會在生活中有相應的直屬或者旁系親屬,那麼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同時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緣關係、姻親關係或法律上的繼、養關係的人都是家庭成員,一般都會在户口簿上有所體現。

我國的公民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當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被侵犯後,那麼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也是最基本以及最起碼的權益,這一項權益也是不會因為意志以及利益而受到約束,即便是家庭成員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時,同樣也是屬於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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