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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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家庭成員如何定性?

在家庭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而另一方為了減少醫療費的支出而遺棄患病方的情形。在道德上,這種遺棄家庭成員的是應當被譴責的行為。但是,在法律上遺棄家庭成員如何定性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遺棄家庭成員的定性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裏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

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遺棄罪的構成

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 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遺棄家庭成員如何定性這一問題從上面的相關知識中就可以找到答案,首先在民事領域,遺棄導致離婚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次如果遺棄情節嚴重還有可能構成遺棄罪,犯罪人會受到刑罰的懲罰。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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