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時間算多久構成遺棄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遺棄家庭成員時間算多久構成遺棄罪?

我們常説相親相愛一家人,家庭成員之間本該是相互照顧共同成大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很多遺棄家庭成員的現象發生,遺棄家庭成員從道德方面應該受到強烈的譴責,而從法律方面,遺棄家庭成員達到一定的程度就構成了遺棄罪,但是遺棄家庭成員時間算起多長的時間構成遺棄罪呢?這就需要從遺棄罪的立案標準來看。

一、遺棄家庭成員時間規定

1、只要有遺棄行為就構成,沒有時間要求

2、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家庭成員構成遺棄罪的分析

首先所謂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如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的義務,孫子女、外孫子女、弟妹亦有贍養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義務,夫妻相互間有扶養義務。其次是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最後是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

“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着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

三、遺棄家庭成員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裏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着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從遺棄罪的立案以及量刑標準來看,對於遺棄家庭成員時間算起多久是遺棄罪並沒有詳細的規定,因此遺棄罪對於遺棄家庭成員的時間沒有要求,只有符合撫養義務但是拒不履行撫養義務、而且遺棄造成嚴重情節的就構成了遺棄罪,所謂的撫養義務不僅僅是物質上的還有精神方面的,按照規定遺棄罪根據情節情況來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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