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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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嗎?

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嗎?

繼父母必須履行撫養繼子女的義務,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具體義務

(一)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同時該意見還對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繼承的規定。

(四)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繼父母子女關係的解除權。

在生父母與繼父母的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尚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原則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繼子女已經成年,並與繼父母的關係惡化,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是對於已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仍有義務承擔其生活費用。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和關係認定,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撫養事項而定,如果一方存在不撫養子女的行為,另一方是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追究相關責任的,具體情況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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