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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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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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價段房屋價格昂貴,很多家庭都無力負擔,貸款買房、父母參與出資買房的情況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而且我國的住房制度導致房屋存在多種產權狀態,公房、房改房等大量存在。在混亂的房產所有權狀態下,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有哪些?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有哪些

根據現行《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等的規定,結合法律實務和生活實踐,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後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於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並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二、未經配偶同意出賣房屋有效嗎

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出賣房屋,並非絕對無效。《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對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該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他人非善意的購房行為,且另一方配偶知道後不同意出賣的,其擅自出賣行為無效。配偶知情後對出賣行為予以認同或者購房的第三者屬於善意且有償取得的,可以認定該出賣行為有效。至於是否能取得房屋產權,不動產所有權取得以登記為準,與買賣房屋的行為沒有直接關係。

實踐中,認定屬於夫妻共有房產的,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可以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分割。而要是一方未經配偶同意出賣房屋的,並非絕對無效,善意第三人享有對抗權。如果您的配偶擅自處分了房產,而您也不知道應該這麼辦的話,建議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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