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 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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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

一、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5)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二、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民法典》第1063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2、夫妻一方的財產: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以及經營所得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等都是屬於婚內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要是你還想要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去瀏覽相關欄目,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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