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可以變更已公證的房產權屬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我們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將單獨登記在女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產,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明確歸女方所有。現在我們夫妻無法再共同生活,決定協議離婚。前面提及的這套房子,準備約定歸男方所有。請問離婚協議直接約定有效嗎?是否需要做其他的法律補充措施?

離婚協議書可以變更已公證的房產權屬嗎

答:離婚當事人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後,離婚協議約定處分房產條款有效。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爭議,離婚當事人最好在離婚登記前到公證處去撤銷之前的公證。

1、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根據民事行為意思自治的原則,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該房產處分約定合法有效。

2、但是因為之前已有公證書,公證書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意思不一致,需要採取法律措施對公證書的內容相應的調整。

3、公證書的撤銷,需要採用撤銷公證的行為可以是重新作出一份公證,撤銷之前的公證。當然,如果直接賣掉房產將對應所得的款項直接交付給離婚協議約定的所有人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保留房子,最好還是去公證處重新做一份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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